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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邳州市分公司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1700.3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961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判决内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将该款汇入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在临商银行高新区支行8183××××0429-00006的账户内,并注明案号及原告姓名。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0元,保全费620元,共计35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233元,被告***负担2287元,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并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若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发布日期 | 2020-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