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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盐城绿美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江苏奥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上海森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磐恒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上海森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借款本金26,667,679.91元;

二、被告上海森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利息167,222.22元;

三、被告上海森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计算至2017年12月1日的逾期利息3,116,222.23元,并偿付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自2017年12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本息和26,834,902.13元为计算基数,按年利率7%加收50%即年利率10.5%计算);

四、被告上海森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律师费损失348,600元;

五、若被告上海森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届时未按期履行上述一至四项判决主文中所确定的付款义务,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可与被告***协议,以被告***抵押的位于松江区泗泾镇江川北路XXX弄XXX号的房产折价,或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上述房产,并就所得价款在扣除处分费用后在最高额债权7,500,000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超过最高额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上海森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六、若被告上海森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届时未按期履行上述一至四项判决主文中所确定的付款义务,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可与被告盐城绿美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协议,以被告盐城绿美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抵押的车辆(具体信息详见本判决书附件)折价,或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上述车辆,并就所得价款在扣除处分费用后优先受偿,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盐城绿美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上海森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七、被告上海磐恒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对被告上海森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上述一至四项判决主文中所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被告上海森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1,03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06,596元,均由被告上海森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盐城绿美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上海磐恒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03-23
发布日期 2020-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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