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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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58641.3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利息6372.04元、分期手续费2721.97元(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6月15日,此后产生的利息以透支本金为基数按信用卡领用合约与章程的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律师费损失2765元; 四、驳回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按规定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174元,由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负担611.5元,由被告***负担1562.5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承担(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6 |
发布日期 | 2020-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