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武汉市洪山区废旧物资回收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1民初906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斌武,湖北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鄂锐,湖北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洪山区废旧物资回收有限责任公司,住***。 诉讼代表人:葛环珍,该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惊涛,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武汉市洪山区废旧物资回收有限责任公司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11-24 |
| 发布日期 | 2020-11-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