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厦门市瑞隆建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厦门市瑞隆建材有限公司631.084吨钢材款3643371.6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至2014年12月9日为3456190.91元,之后以3643371.6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厦门市瑞隆建材有限公司律师费10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7380元,减半收取计43690元,由***负担。款项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6-29 |
| 发布日期 | 2020-11-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