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查询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合肥金瑞物流有限公司
合肥天宝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
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成时房地产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合肥市继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承保车辆保险限额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安徽金瑞物流有限公司各项损失108905元,其中交强险内赔偿2000元,商业三者险内赔偿106905元;

二、驳回原告***、安徽金瑞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78元,减半收取1239元,由被告***、合肥天宝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216元,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负担23元。

上述款项汇至本院账户(汇款时注明案号),户名:长丰县人民法院代管款;账号:20000011287110300000018;开户行: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本判决生效后,被告拒不履行义务的,原告可于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2020-10-23
发布日期 2020-11-27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相关推荐

查看更多

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搜索平台

Copyright 2021 ubaike.cn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