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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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奉贤申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奉贤申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截止至2015年10月3日的利息80,640元及以3,0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奉贤申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50,000元; 四、驳回原告上海奉贤申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761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0,761元,由原告上海奉贤申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489元,被告***负担29,27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13 |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