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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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青岛海信电器营销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给原告***经济损失315779.94元(含原已垫付的医疗费10000元)。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给原告***经济损失1280元(含原已垫付的医疗费8169.6元,实际原告应返还给***款项6889.6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06元(原告已缴纳),财产保全费420元,合计1526元,由原告***负担326元,由被告***负担1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1-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