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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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安阳市宇龙水带有限责任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恒鑫药业有限公司 汤阴县汇通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安阳市宇龙水带责任有限公司、***、汤阴县汇通粮业有限公司、河南恒鑫药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471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20-9-18 |
| 发布日期 | 2020-11-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