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成都浩圆投资有限公司 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八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德维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成都浩圆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质保金128795.31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128795.31元为基数,从2016年6月27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3月31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74元(已减半收取),由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166元,成都浩圆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408元(此款已由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垫付,成都浩圆投资有限公司在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一并向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9-16 |
| 发布日期 | 2020-11-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