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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贵州省丹寨县紫丹文浩发展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丹寨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贵州省丹寨县紫丹文浩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土建大劳务施工承包协议书》。

二、被告贵州省丹寨县紫丹文浩发展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工程保证金20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71元,减半收取735.5元,由被告贵州省丹寨县紫丹文浩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直接向上一级法院缴纳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义务人拒不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以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2020-09-16
发布日期 2020-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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