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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广东广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厦门珈伟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清偿货款7122230.57元及利息(利息以7122230.57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厦门珈伟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1656元,由被告广东广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迳付原告厦门珈伟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06 |
| 发布日期 | 2020-11-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