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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19)渝0103民初13790号民事判决。 二、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泉州安通物流有限公司享有借款本金9853333.33元及违约金债权(违约金以9853333.33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3日起计算至2019年12月18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三、泉州天仁贸易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853333.33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9853333.33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3日起至付清时止,按年利率24%计算)。 四、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从泉州安通物流有限公司、泉州天仁贸易有限公司处受偿的总金额以本判决第三项确定债务范围为限。 五、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确定的上述第二项债务范围之内,对泉州安盛船务有限公司享有保证债权。 六、泉州一航海运有限公司、***、***、安通(唐山海港)多式联运物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确定的上述第三项债务范围之内,向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驳回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900元,由泉州安通物流有限公司、泉州天仁贸易有限公司、泉州一航海运有限公司、***、***、泉州安盛船务有限公司、安通(唐山海港)多式联运物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5800元,由泉州安通物流有限公司负担80000元,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58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7-16 |
| 发布日期 | 2020-11-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