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吉林省聚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吉2402执保84号 申请人:***,男,1986年生人,汉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公主岭市。 被申请人:吉林省聚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昌忠。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吉林省聚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执行。经查,被申请人吉林省聚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无标的物可供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通知如下: 图们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图劳人仲(2020)121号仲裁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无标的物可供执行,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1-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