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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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浩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分行 |
类型 | 执行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0)黑0803执541号 王显军: 你与黑龙江浩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黑0803民初12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黑龙江浩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一、给付申请执行人物业费、垃圾处理费3212.35元,负担一审案件受理25元; 二、负担执行费用。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分行营业室 账户名称: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涉案往来款专户 账号:62284001961********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联系人:卢铁亮联系电话:13945****** 本院地址:佳木斯市向阳区胜利西路1号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