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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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弘裕皮革制品有限公司 常熟市顺裕化纤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 常熟红柿针织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常熟市顺裕化纤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0110200012-2019年(常熟)字02295号《小企业借款合同(2016年版)》项下借款本金360万元,向原告支付截至2020年5月21日的利息108177.54元,以及自2020年5月2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罚息、复利; 二、被告常熟市顺裕化纤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律师费129140元; 三、被告常熟红柿针织品有限公司、***、***、***、常熟弘裕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对被告常熟市顺裕化纤有限公司所负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以上第一、二判项确定的债务在相应保证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账号10×××62;开户银行:常熟农行方塔支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749.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顺裕公司负担,被告红柿公司、***、***、***、弘裕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 裁判日期 | 2020-08-27 |
| 发布日期 | 2020-11-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