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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城东支行 南宁康誉物流有限公司钦州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博白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办理丧葬事宜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120000元给原告***、***、***、***、***、***;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商业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办理丧葬事宜误工费合计642105.55元给原告***、***、***、***、***、***; 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商业责任保险限额内返还保险金36774元给被告***;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40元(已预交),由原告***、***、***、***、***、***共同负担37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中心支公司负担5603元。 上述判决所确定的债务,限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5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城东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9-30 |
发布日期 | 2020-1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