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昆明市西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云南茂贝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云南茂贝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昆明市西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99605元及截止2018年7月31日的利息9888.88元(含利息、罚息、复利),及自2018年7月31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按《个人循环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罚息、复利。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原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9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张春、***、云南茂贝商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以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是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19-03-01 |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