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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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新助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 六盘水来新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新助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支付2018年6月至2020年3月的物业服务费3711.18元; 二、驳回原告重庆新助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以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8-31 |
| 发布日期 | 2020-11-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