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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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聚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安徽中润国元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安徽鼎信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大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巢湖聚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安徽大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8104796.31元及利息(以18104796.31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自2015年4月29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驳回安徽大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巢湖聚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345667元,鉴定费40万元,由安徽大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63805元,由巢湖聚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81862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9210元,由巢湖聚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4-18 |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