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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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普利特控制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妍溪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上海妍溪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普利特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4日签署的《产品购销合同》继续履行; 二、被告新疆普利特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妍溪实业有限公司货款302,374元; 三、被告新疆普利特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妍溪实业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302,374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5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36元,减半收取2,918元,由被告新疆普利特控制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0 |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