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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
郑州申泰置业有限公司
洛阳阳光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洛阳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市区交通设施管理分公司
洛阳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区养护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郑州申泰置业有限公司车辆损失、交通设施损失等共计106616元;

二、驳回原告郑州申泰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郑州申泰置业有限公司承担30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承担12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31
发布日期 2020-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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