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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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涿州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北京师范大学经济损失700000元; 二、被告涿州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在其开发经营的“铂悦山住宅小区”接待中心显著位置连续七日发布声明,消除本案被诉商标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原告北京师范大学造成的不良影响(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未履行,本院将根据原告北京师范大学申请,在相关媒体上公布本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涿州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三、驳回原告北京师范大学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涿州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800元,由原告北京师范大学负担70000元(已交纳),由被告涿州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18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6-28 |
| 发布日期 | 2020-11-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