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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兰县三丁玉米产销专业合作社 银川农丰园艺农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贺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贺兰县三丁玉米产销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银川农丰园艺农资有限公司支付农药款21100元; 二、驳回原告银川农丰园艺农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银川农丰园艺农资有限公司负担111元,由被告贺兰县三丁玉米产销专业合作社负担16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