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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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新津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将被执行人***单独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锦江区土地使用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涂罡(身份证号:5101061978××××××××)所有。该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涂罡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涂罡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19-10-11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