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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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永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榆树市建工有限责任公司 长春昌驰宏成混凝土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榆树市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397万元,并自2016年4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9280.00元、保全费5000.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4-28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