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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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阳县瑞通选煤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分公司南关营销服务部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西省中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原告***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35380.78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19009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予以赔偿11460.25元,由被告***予以赔偿4911.53元; 原告***因交通事故所支出鉴定费1000元,由被告***承担700元,由被告***承担3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执行事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3元,由被告***负担450元,被告***负担19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9 |
| 发布日期 | 2020-11-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