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邓州市海陆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 二、***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湖北卓欣达道路材料有限公司履行邓州市人民法院(2018)豫1381民初492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即偿还申请执行人湖北卓欣达道路材料有限公司货款本金330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19-10-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