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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2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续医费、鉴定费(含检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共计40115.96元,抵扣垫资款后,被告***实际还应支付原告***28054.19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上列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80元,减半收取199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向本院预缴,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转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8-4 |
发布日期 | 2020-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