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京汇源集团开封有限公司 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济宁峰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哈尔滨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北京汇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如东县江川食品有限公司 宁夏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山西汇源食品饮料有限责任公司 钟祥汇源饮料食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济宁峰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三日内支付原告如东县江川食品有限公司票据款691237.5元及延期付款利息。 二、被告山西汇源食品饮料有限责任公司对背书金额35000元及延期付款利息(以35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从2018年10月12日起,到清偿之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北京汇源集团开封有限公司对背书金额555000元及延期付款利息(以555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从2018年8月13日起,到清偿之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江苏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对背书金额56875元及延期付款利息(以56875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从2018年8月27日起,到清偿之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宁夏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对背书金额19500元和延期付款利息(以195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从2018年9月3日起,到清偿之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河北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在背书金额24862.5元和延期付款利息(以24862.5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从2018年9月23日起,到清偿之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八、被告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九、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23元,由原告如东县江川食品有限公司负担967元,被告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负担535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9-1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