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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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大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家店支行 云南大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共同偿还原告云南大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267295.47元(自2018年8月22日起至2019年7月31日止),合计2267295.47元;支付以20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1.5781‰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不履行上述第一条的还款付息义务时,被告***、***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承担抵押责任,原告云南大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所有的已被抵押的大市管字第01号动产抵押登记书记载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执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938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00元,合计币3043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 发布日期 | 2020-11-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