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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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河支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阴县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河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11338.01元。(其中医疗费4700.1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800元、护理费9534.8元、误工费10500元、营养费1800元、残疾赔偿金75143.1元、后续治疗费3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鉴定费1860元) 二、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告***垫付款1000元。 如被告不依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2元,由原告***负担95元,由被告***负担1081元,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河支公司负担17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1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