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农易送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襄阳明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南农易送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襄阳明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返还10台租赁车辆(1、车架识别号:LDPGABAC9HE103247,车牌号:鄂FD282**;2、车架识别号:LDPGABAC9HE101398,车牌号:鄂FD277**;3、车架识别号:LDPGABAC4HE103463,车牌号:鄂FD239**;4、车架识别号:LDPGABAC0HE103640,车牌号:鄂FD189**;5、车架识别号:LDPGABAC9HE103720,车牌号:鄂FD102**;6、车架识别号:LDPGABAC5HE161365,车牌号:鄂FD102**;7、车架识别号:LDPGABAC6HE102850,车牌号:鄂FD129**;8、车架识别号:LDPGABAC4HE103060,车牌号:鄂FD239**;9、车架识别号:LDPGABAC8HE103157,车牌号:鄂FD102**;10、车架识别号:LDPGABAC6HE103089,车牌号:鄂FD277**)及其附属设施、有效证件标志; 二、被告河南农易送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襄阳明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64000元并赔偿自2019年5月19日起至租赁车辆实际返还之日止的后续租金损失(损失以10台车辆,按照3300元/台/月的标准计算); 三、被告河南农易送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襄阳明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6000元; 四、驳回原告襄阳明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96元,减半收取3098元,由原告襄阳明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76元,由被告河南农易送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202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 裁判日期 | 2020-10-27 |
| 发布日期 | 2020-11-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