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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淮滨县人民医院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原告***的各项损失204914.57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用豫S×××**小型普通客车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赔偿。鉴定费3000元由***赔偿;***支付后还应得36832.99元(42000元-鉴定费3000元-诉讼费2167.01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付款时扣除支付给***。 上述限本判决法律生效10日内履行;打入如下账户,账户名:***,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淮滨支行,卡号:62×××70;账户名:***,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淮滨支行,卡号:62×××54。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67.01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07 |
发布日期 | 2020-1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