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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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太房地产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赵县分公司 亚太房地产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赵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亚太房地产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赵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福利购房款36395元; 二、被告亚太房地产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赵县分公司以其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上述债务时,由被告亚太房地产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5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27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