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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金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县分公司 河北金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赵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北金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借款5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8月起,计付到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利随本清。 二、被告金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县分公司以其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上述债务时,由被告金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50元,保全费5000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22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