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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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开滦林西矿劳动服务公司方祥物资流通中心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其利息(以300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5年7月25日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400元,由原告***负担9600元,由被告***、被告***负担30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9-28 |
发布日期 | 2020-1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