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顺县支行 浙江省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泰顺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省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垫付款79749.3元及资金占用费(自2018年12月27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垫付款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款项的垫付款的二分之一即39874.65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代偿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219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八份(正本一份,副本七份),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13 |
发布日期 | 2020-1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