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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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标权权属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准许上诉人新昌县大明制冷机厂、***撤回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5民初11433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新昌县大明制冷机厂、***负担。 上诉人新昌县大明制冷机厂、***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
| 裁判日期 | 2020-10-18 |
| 发布日期 | 2020-11-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