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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权属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杭州富士豪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新昌县大明制冷机厂
沈阳谷轮冷冻机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北京旭龙东方制冷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商标权权属纠纷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新昌县大明制冷机厂、***撤回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5民初11433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新昌县大明制冷机厂、***负担。

上诉人新昌县大明制冷机厂、***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裁判日期 2020-10-18
发布日期 2020-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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