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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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西苑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大观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与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大观支行于2015年3月4日签订的[一手贷]字[工]行[大观]支行〔2015〕年〔0000076〕号《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债务全部提前到期;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大观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31594.83元,和截至2020年7月6日止的利息人民币30217.15元,复息人民币1480.89元,罚息人民币597.5元,并支付借款本金自2020年7月7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欠付本金的罚息和欠付利息的复利。(利率按《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利率上浮50%计算) 三、被告昆明市西苑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昆明市西苑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大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515元由被告***和被告昆明市西苑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14 |
发布日期 | 2020-1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