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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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怀市酒都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 合肥格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被告(反诉原告)仁怀市酒都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8日作出的解除《机动车驾驶人场地驾驶技能考试项目(科目二)升级改造合同》无效; 二、被告(反诉原告)仁怀市酒都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合肥格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款150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二倍计算,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计至判决给付之日止,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8日计至判决给付之日止,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8日计至判决给付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合肥格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仁怀市酒都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5247元,减半收取为2623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仁怀市酒都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6998元,减半收取为3499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仁怀市酒都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09 |
| 发布日期 | 2020-11-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