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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光控君澜(重庆)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租金12148.50元。 二、被告光控君澜(重庆)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违约金24297元。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二项中被告光控君澜(重庆)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当支付的款项,与被告光控君澜(重庆)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9元,由原告***负担303元,被告光控君澜(重庆)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5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19 |
发布日期 | 2020-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