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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洛阳顺易钛业有限公司
洛阳至圣科技有限公司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洛阳顺易钛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借款本金3840000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70566.75元(利息暂计至2019年9月11日,2019年9月12日以后的利息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二、被告洛阳至圣科技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洛阳至圣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就清偿部分向被告洛阳顺易钛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042元,由六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裁判日期 2019-11-5
发布日期 2020-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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