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16947.41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支付利息(利息对欠款本金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自银行记账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且利息总计不得超过以每期未偿还欠款本金为基数,自银行记账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年利率24%计算之金额); 三、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92.1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02 |
发布日期 | 2020-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