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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广西中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广西南宁市新农汇商贸有限公司
广西张妮贸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广西张妮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南宁市新农汇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97153.4元;

二、被告广西张妮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南宁市新农汇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计算方式:以497153.4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6日起至被告张妮贸易公司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广西张妮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南宁市新农汇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1948元;

四、被告广西中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广西张妮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西中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西张妮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五、被告***对被告广西张妮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西张妮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广西南宁市新农汇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146元,财产保全费3766元,两项共计8912元,由原告广西南宁市新农汇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503元,由被告广西张妮贸易有限公司、广西中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7409元。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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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09-30
发布日期 2020-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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