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州市运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运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223385.5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合计以欠款本金223385.5元为基数,自2013年5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付); 二、驳回原告广州市运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190元,保全费4210元,上述合计15400元,由原告广州市运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400元,被告***负担14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7 |
| 发布日期 | 2020-11-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