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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浦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836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8360元。款汇至金华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帐号:1969***000106003,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 |
裁判日期 | 2019-06-04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