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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政和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本院(2018)闽0725民初949号民事判决; 二、福建省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给政和县自然资源局因逾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而产生的利息损失和违约金811.95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637元,由福建省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4 |
| 发布日期 | 2020-11-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