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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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石家庄东方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石家庄东方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借款80000元,并支付以80000元为本金自2012年12月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5 |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