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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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孟州市营销服务部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城支公司 辽宁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鞍山市顺途发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海城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孟州市营销服务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辽宁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城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辽宁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1732元; 三、驳回原告辽宁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4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城支公司承担344,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孟州市营销服务部承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按未提出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10-29 |
| 发布日期 | 2020-11-17 |






